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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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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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工伤护理费谁付
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
(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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