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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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将雇主和第三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从诉讼标的的新解释来探寻是否可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基于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个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这样,在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的情形下,无疑存在了多个诉讼标的。
但是,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基于这种诉讼标的的新解释,赔偿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原因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理解为因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故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因而一般可以同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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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多数法院都认同可以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一起审理,应当说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个突破。
二、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原则的?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件在基层法院较为常见,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是由全部赔偿原则和限定赔偿原则共同组成的,限定赔偿原则适用于特殊的侵权损害,而全部赔偿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损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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