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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借款人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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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评估】抵押物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这个评估目的从本质上决定了评估应采用的价值类型必须是在用价值类型

抵押物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以便银行在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和违约收益之间进行比较和判断,并最终制定科学的贷款决策。那么,贷款抵押物评估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价值类型,什么样的价值类型才能体现抵押物对于借款人的价值呢

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表现为由于失去资产,借款人将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成本,最终表现为借款人因此付出的代价。换个角度看,这种损失表现为借款人由于拥有和使用资产,可能会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获得利益。不难看出,作出这种判断的主体是借款人,进行判断和估计的假设条件则是借款人原来使用方式使用资产。抵押物价值评估强调的主体是特定主体而非全部市场主体,使用用途为现有方式而非最佳用途。因此,我们认为,使用在用价值类型来评估抵押物价值是比较合适和恰当的,使用其他任何价值类型都是不适合的或不准确的。

首先,使用清算价值类型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银行在设定抵押时,一般都会使用抵押率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以确定贷款的数额。一般来说,清算价值约为正常的市场价值的50%左右,相对于在用价值则更低,而抵押率则根据银行和抵押物种类的不同,一般取值在40—70%之间。也就是说,借款人提供市场价值100万元的抵押物,只能贷到多则35万元少则20万元的贷款。因此,如果采用清算价值作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类型,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借款人抵押资源是有限的,过低估计抵押物价值必然导致大量的优质客户无法得到足够资金而放弃贷款,或因得到资金不足而经营失败;另一方面,银行由于担保不足而放不出贷款,失去客户和市场,资金也将闲置而不能产生效益,最终降低经营效益。这显然是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显然,清算价值不适合用作抵押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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