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以后可以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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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以后可以要补偿吗?
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以后不一定可以要补偿,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要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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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若是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该怎么支付?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辞退职员的时候,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向被辞退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对于需要支付、但是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单位可以与职员协商具体的支付日期。对于此种单位需要履行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但是却没有支付的,即使职员已经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依旧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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