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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关于鸡西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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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抵押】鸡西市关于鸡西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赔付通知

鸡政发〔2005〕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煤矿事故风险,保障煤矿员工正当权益,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收取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全面办理煤矿员工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地方煤矿。

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年产3万吨(含3万吨)以下矿井缴纳150万元;年产3-6万吨矿井缴纳200万元;年产6-9万吨矿井缴纳240万元;年产9万吨以上矿井缴纳300万元。

(二)缴纳时限:安全风险抵押金共分三年缴齐,每年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今年7月底,年产3万吨以下的缴纳50万元,年产3-6万吨矿井缴纳70万元;年产6-9万吨矿井缴纳80万元;年产9万吨以上矿井缴纳100万元。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缴齐。

(三)缴纳程序: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要求到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缴纳。各地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安全抵押金后,县(市)储存到县(市)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各区集中储存到鸡西市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帐号:29923918091001)。

三、煤矿员工工伤保险办理

(一)实施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所有地方煤矿必须按照每个矿井实际人数投保,即全体员工百分之百参保,缴费标准按鸡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鸡劳社字〔2004〕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时限:1、新开工生产的煤矿企业在开工生产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并缴费;已参保的煤矿企业每年在1月末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申报登记缴费手续。2、新开工生产的煤矿企业在开工前到煤炭主管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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