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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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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业务】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储棉公司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是以承储库网络为依托,为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企业提供棉花仓单质押等服务,促进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参加中储棉公司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质押企业”)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在相关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国产棉、进口棉均可参与仓单质押业务。国产棉必须是当年度生产的,经过中国纤维检验局所属机构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进口棉必须是当年度生产的,需提供相关商检报告。

第五条 仓单质押棉必须存储在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包括中储棉公司直属库和代储库),且该指定仓库与提出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储棉公司所开展的商品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储棉公司储备部负责仓单质押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包括仓单审核注册与流程管理,指定仓库的选择和管理,风险控制和违约处置等工作,配合直属库做好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

第八条 中储棉公司财务部负责向相关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还款,仓单质押棉花资金的投放与回笼,成本、费用的核算,开具相关发票。

第九条 中储棉公司直属库负责指定仓库仓单质押棉的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客户,开拓市场,同时做好仓单质押业务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指定仓库负责棉花入库、验收、仓单申报、在库棉花的安全保管、养护、出库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定仓库必须符合中储棉公司承储库选用标准,由储备部根据仓单质押业务需要,在现有储备棉承储库中选定,并对外公布。其它库点由直属库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报储备部确认后启用仓。代储仓库由直属库进行监管,并列入中储棉公司安全检查范围。

第三章 仓单质押概述及仓单棉要求

第十二条 仓单质押是指质押企业将其拥有货权的商品棉运送到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生成《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并通过《购销合同》转让给中储棉公司。中储棉公司将该商品棉质押给合作银行,获得借贷资金,中储棉公司将获得的资金依据《购销合同》作为购买《仓单》所载商品的货款支付给质押企业。质押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向中储棉公司回购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并足额支付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仓单》由中储棉公司统一设计、编号,《仓单》系有价凭证,每一份仓单对应着相应的商品棉,具有唯一性。

第十四条 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级:一至四级。

2、长度:27毫米及以上。

3、马克隆值:A级、B级或C级C2档。

4、回潮率:单包不超过10%。

5、含杂率不超过2.5%。

6、异性纤维含量:不高于L档。

(二)包装及组批要求

1、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其中棉包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符合I型棉包要求;棉包标志须符合逐包检验的棉包标志要求,每个棉包必须附有棉包条码,并能准确识别;棉包必须使用新包布,且无污染和炸包。

2、组批要求:每批数量为92包或184包,允差幅度为±5包。

(三)其它要求:申请注册仓单的棉花必须有完整、清晰的公证检验证书或商检证书,证书随货同行,证书所载信息必须与入库棉花实物条码卡、包头信息一致。

第四章 仓单质押贷款比例、期限与费用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贷款比例按照国家棉花价格B指数的70%计算,中储棉公司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进行调整贷款比例,并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仓单质押期限由中储棉公司与质押企业商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七条 质押企业在中储棉公司开展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需缴纳服务费、财务费和综合管理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中储棉公司按照每月20元/吨收取仓单质押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中储棉公司按照收取仓单质押服务费的30%拨付中储棉公司直属库,作为仓单质押业务的管理费用。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财务费=货款额x计费标准x计费期间。其中,货款额为中储棉公司依据《购销合同》支付给质押企业的全部货款;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中储棉公司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质押企业之日起,至质押企业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汇至中储棉之日止。

(三)综合管理费。

综合管理费含以下两项:

1、仓单质押棉花在库保险费。质押企业在赎回仓单时需将向中储棉公司结清仓单质押棉花在库期间的统一保险费,保险费率标准为1%,中储棉公司根据保险机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

保费=国家棉花价格B指数x1%

2、仓单质押棉花的入、出库费用和在库保管费。质押企业需向相关指定仓库交纳棉花入、出库费用和在库保管费,费用标准根据中储棉公司公示的各地区库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棉花购销合同、提交合作银行所需贷款资料、仓单质押生效、质押《仓单》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九条 仓单质押业务申请:质押企业须提前向中储棉公司传真或递交加盖公章的仓单质押申请。中储棉公司收到申请后,根据合作银行的资金额度和申请企业的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并书面或电话回复质押企业。

第二十条 提交《仓单》:仓单质押业务经中储棉公司确认受理后,质押企业应向中储棉公司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第二十一条 订立棉花购销合同:质押企业将《仓单》送达中储棉公司,并经中储棉公司审核无误后,签订棉花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载明中储棉公司质押贷款风险控制的约定价位、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中储棉公司、质押企业各执一份,合作银行备案一份。

质押贷款金额=合同签订前一日国家棉花价格B指数x净重x70%。

第二十二条 提供合作银行所需贷款资料:根据合作银行要求,质押企业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仓单质押生效:中储棉公司向合作银行提供仓单质押资料,合作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中储棉公司发放质押贷款,中储棉公司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质押贷款依据《购销合同》作为货款支付给质押企业。

第二十四条 仓单质押撤销:合作银行审核仓单质押资料期间,即合作银行未发放质押贷款前,质押企业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办理并撤销仓单质押业务的,须向中储棉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中储棉公司在征求合作银行意见后撤销有关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质押《仓单》释放:质押企业可随时向中储棉公司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二十六条 仓单质押延期:质押企业在仓单质押合同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中储棉公司商合作银行后给予答复意见。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国家棉花价格B指数在仓单有效期内下跌超过15%时,中储棉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质押企业提前缴付《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或补交货款,具体补交金额由中储棉公司核定后通知质押企业。

第二十八条 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质押企业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中储棉公司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质押企业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押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质押企业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的。

(二)当国家棉花价格B指数在仓单有效期内下跌超过15%时,质押企业未按中储棉公司要求期限提前缴付《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货款的。

(三)因质押企业信誉、债务等原因,未按中储棉公司要求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的。

(四)因质押商品棉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公证检验证书不符的。

(五)严重影响中储棉公司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储棉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质押企业已按规定将仓单提交中储棉公司,并签订棉花购销合同后,中储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质押企业付款的。

(二)质押企业已将贷款归还和结清相关费用,中储棉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出具提货单据的。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质押企业违约情形的,中储棉公司将通过协商交易或通过合肥棉花交易市场拍卖方式处置质押商品棉。

第三十二条 由中储棉公司处置的违约质押商品棉,通过中储棉公司进行结算,因处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质押企业承担。同时,质押企业须配合中储棉公司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棉,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处置违约质押棉而不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质押企业应承担中储棉公司的损失,中储棉公司同时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中储棉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取得的处置货款,将优先用于抵扣质押企业对中储棉公司的全额应付货款、质押企业需向中储棉公司缴付的相关费用、监管库发生的各项费用,扣除以上款项后剩余部分退回质押企业。如处置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的,中储棉公司将要求质押企业补足。

第三十四条 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如质押企业对中储棉公司违约并造成中储棉公司损失,中储棉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该企业全部仓单质押业务,以黑名单方式对外公示;

(二)用该企业其它在库棉花弥补损失;

(三)依法追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储棉公司储备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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