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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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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有哪些?

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1、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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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决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应承担实体义务的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申请的期限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之前。

3、申请的法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只能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方面的情形。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侧重于因证据问题导致实体仲裁裁决的错误,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则侧重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是能否包括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则不能以此为由。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管是否属于涉外仲裁裁决,法院都可以采取撤销裁决决定、亦或者是不执行裁决的方式,来对裁决进行监督,当然不管是作出撤销裁决、还是不执行已生效裁决的决定,都需要有法可依,否则滥用监督权将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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