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涉外因素境外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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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无效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在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而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均不会因为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而否定当事人的仲裁约定。即便根据中国《仲裁法》,涉外因素的欠缺也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国外仲裁机构没有理由拒绝立案受理。
其次,一旦国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该裁决是否能在中国国内获得承认及执行该问题实际上是围绕“无涉外因素争议能否国外仲裁”探讨的真正主旨所在。从中国法律、法规层面看,其实不存在明确禁止承认及执行此类裁决的规定。有说法认为,据中国《民法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非涉外合同”当事人即不能向中国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该条文中“可以”的表述表明其为授权性规范,逻辑上得不出反之即禁止的结论。此外,承认及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应遵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而非《民法典》。纽约公约列举的诸项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中并没有任何一项与“无涉外因素”直接相关。有说法指出,中国法院对此类仲裁裁决可能援引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拒绝承认及执行,但事实上中国法院截止目前的实践中并无此类先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批复裁定不予承认及执行的案例仅两例,分别涉及文化导向问题和司法主权问题。
所以没有涉外因素的一个案件想要在境外仲裁是无效的,仲裁案件因为是不涉外的,那要么就是行为,要么就是结果发生在我国的境内,或者是二者全部都发生在我国的境内,竟然发生在我国的境内,那就必须要适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因此要想仲裁,也只能够在我国的境内申请仲裁,不能够再境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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