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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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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里质押抵押】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顺序

甲先后和乙、丙成立或者发生了以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为标的抵押,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

乙在占有该机动车的过程中,和丙成立了承担合同进行维修,后来不交修理费,车辆被留置。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应该是留置权 已登记抵押权 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但是如果上述案例中,如果标的物不是机动车(因为机动车作为抵押财产,有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特殊规定),而是一台高级音响的话,留置权第一优先没有异议,而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呢这台音响的抵押权能够视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因而优先权低于质权吗本身音响的抵押就是不需登记的呀,另外,如要真的有登记的需要,向哪个部门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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