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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的定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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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另外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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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涉外案件的纠纷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此时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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