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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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立约人:甲方(即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乙方(即贷款银行):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丙方(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贷款第三章 还款第四章 阶段性保证第五章 住房抵押第六章 保险和公证第七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章 特别签走条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若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法规规章,甲、乙、丙三方现就甲方以向丙方所购住房作抵押,向乙方借款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有关用语界定 本合同所称住房抵押借款是指甲方以其在住房买卖合同项下所购住房向乙方抵押申请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借款以支付购房款;
丙方在该住房竣工交付给甲方,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核对无误,并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前,丙方为甲方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方还本付息直至全部还清,并办妥抵押注销手续,抵押借款关系终止等一系列法律行为。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条款。第二章 贷 款 第三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第五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六条 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利率见第四十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方法。借款当年执行本合同所确定的利率;以后各个年度,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度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的,乙方不再专门向甲方发书面通知。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下同)的,执行本合同所确定的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不调整。
第七条 具备自有资金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应具有购房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该资金可存于乙方,也可包括已经支付给丙方的预付款等,在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具有必要自有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贷款发放 甲方委托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用转帐方式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帐户。第三章 还 款 第九条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但在借款期内不得变更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一种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法:即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第二种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由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于每年年初按照甲方贷款帐户中的剩余本金、贷款利率和剩余还款月数相应调整当年的每月还款额。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从乙方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甲方在一个还款期内任何一天还款,均按月计算利息。放款当月和合同约定的还款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首期还款额需还清放款当月和放款次月应还利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柜面还本付息。
第十条 委托转帐还款 甲方应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帐户或储蓄卡帐户,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十五日之前将每月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上述帐户,由乙方代为扣款。但甲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必须到贷款行柜台用现金结清。甲方如有前期拖欠,乙方转帐时将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每月还款额一并扣收。 甲方如在借款期内要求变更转帐还款所用帐户,须提前十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新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扣收每月贷款本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每月应还款额。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 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乙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提前部分还本分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限额额度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规定执行。限额以下提前部分还本可免申请,限额以上提前部分还本需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部分还本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借款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甲方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四章 阶段性保证 第十二条 保证条款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住房竣工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核对无误,和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日止。 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为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甲方发生违约时,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五章 住房抵押 第十三条 抵押物内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甲方向乙方借款所购买的住房,该住房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抵押权期限 乙方抵押权与乙方债权同时存在,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第十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以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七条 有关权证及资料的保管 《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必须由乙方执管,《房地产权证》交由乙方核查无误后退还甲方保管。 第十八条 抵押关系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抵押人或抵押物等变更情况时,合同有关各方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抵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抵押物作抵押,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保险和公证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条款 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必须办理抵押住房的保险,有关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保险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第七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 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贷款。 在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住房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在还清贷款和其他应付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保险单正本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有权向乙方了解、咨询、知悉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按时将足额还款额存入信用卡帐户或储蓄卡帐户中。 对抵押住房之毁损,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赔偿,甲方应就保险公司赔偿乙方后的不足部分向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需出租抵押住房时,应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因违反本《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而被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处分住房时,承租人应自该住房抵押权人发函之日起三十天内迁出或依法购买该住房。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验该抵押住房。 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住房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丙方替甲方偿还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相关费用),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丙方;在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丙方后,甲方应配合丙方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 因发生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乙方有妥善保管保险单正本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挪用和拖欠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即被视为挪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并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 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款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大数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率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减去最高档次个人往房贷款利率,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抵押住房的有关权证,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的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收款,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处分抵押物: 甲方六期(六个月)拖欠应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房屋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程序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应缴税款; 清偿所欠乙方的全部欠款及相关费用等; 多余部分退还甲方,如有不足则向甲方追偿。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对合同内任何条款的变更和其他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予以解决。 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贷款发放以后,甲方与丙方就房屋的质量、权属、按期交房等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合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方承担权利和义务至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欠款、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三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如借款人以本合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则需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副本按需要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说明事项按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首期还款额需还清放款当月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利息、放款次月按月计算的利息和本金,在采用了等额还款法,并且借款金额较大,借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首期还款额少于上述应付利息,该未还清利息由乙方在首期以后扣收。 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己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依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上海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部署,乙方加入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为此,甲方同意将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个人人款合同编号:第十章 特别签定条款 第三十六条 对立约人的说明
本合同的立约人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对第三条的说明 甲方向乙方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十八条 对第四条和第三十条的说明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1、房屋座落: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___路(村)____弄____号____室。 2、房屋类型:________ 3、房屋结构: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 5、抵押物价值:________ 6、购房合同编号:____ 7、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五条的说明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为________月(大写),预计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为________月(大写),预计从____年____月起到____年月止。 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放款日为准,到期日期按借款期限顺延。 第四十条 对第六条的说明 贡款利息按月支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月利率为____‰,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利率为____‰,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乙方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利率,不再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一条 对第八条的说明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放款条件为: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对第九条的说明 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等额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在当前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还款法,每期归还本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期还本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利息逐期结算还清。
第四十三条 对第十条的说明 甲乙双方约定用________(信用卡帐户/储蓄卡帐户)还贷。 第四十四条 对第二十条的说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抵押物共有人________(签字)________(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________(签字)________(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________(签字)________(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________(签字)________(盖章) 第四十五条 对第二十七条的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1、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2、借款到期,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甲方如有拖欠,乙方对拖欠的金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晶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如有拖欠,乙方对拖欠的金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 上述利率和违约金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其他签定条款 1、 2、 3、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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