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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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抵押合同范本】青岛市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鉴于中国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 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 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在 大厦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抬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
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押给中行。
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 营 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 议和股东间签订的 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
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7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7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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