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优先权的种类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鸿章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鸿章”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优先权的种类 根据各国立法规定的情况,学界通常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与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标的的不同而再分为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以及知识产权优先权。 (一)一般优先权 一般......本文有14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优先权的种类

根据各国立法规定的情况,学界通常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与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标的的不同而再分为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以及知识产权优先权。

(一)一般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不特定的一般财产(全部财产或全部动产)优先受偿。根据国外立法上的通常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情况,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下列四种:

第一,为司法费用等而设的优先权。此属于所谓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益费用优先权,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等,应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受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也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二,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主要是关于雇工工资、养老保险费用等的优先权。依我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也处于优先受偿的顺序。

第三,为特定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优先权。主要是关于殡葬费用、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的优先保留。我国法律上对此问题也有规定,如依《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第四,为国家利益而设的国库税收优先权。对此,各国法律上几乎都有规定,但有的规定于民法典,有的规定于诉讼法,也有的规定于税法。我国的《破产法》第3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均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二)动产优先权

是指于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之上成立的优先权,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基于默示设定质权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不动产出租人就租金的清偿对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中的动产有优先权;旅店主人、承运人等营业主人对有关费用的清偿而就客人所携带的行李或其他物件、托运之货物等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公务人员的渎职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对其任职的保证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等。

第二,基于债权人的劳务或财物加入债务人财产而使其增值或增加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劳务提供人就其劳务工资而对所产生的制成品或孳息有优先受偿权;动产出卖人就其出卖财产的价金之受偿,对其出卖的动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耕地出租人就其租金而对承租人当年耕作之收获有优先受偿权;种籽、肥料出卖人就买受人利用该种籽、肥料所获得的收益有优先受偿权,等。

第三,基于保存费用支出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保存、维持、修缮费用之支出而使债务人受有利益的,债权人就此费用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基于正义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受害人对于加害人就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所得之保险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诸多动产优先权,并非均为各国立法所普遍认可,如出卖人对所出卖货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少国家即未予承认;其中的某些权利,有些国家立法规定为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或留置权,甚至在自助行为中作出规定。我国立法上,对上述诸多权利,有的规定为留置权,有的允许当事人为自助行为或从其他角度作出规定,也有些未予承认。对于各国立法上普遍承认的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我国的《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中也作有规定。

(三)不动产优先权

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国外立法上规定的不动产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不动产保存人的优先权。即不动产的保存人就不动产的保存费或实施不动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在该不动产上成立优先权。

第二,不动产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工程师、建筑师、承揽人及施工工人就其因不动产施工而发生的债权,在该不动产上成立有优先权。

第三,不动产出卖人的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就其出卖价金之受偿,在其出卖的不动产上有优先权。

第四,购买不动产之资金贷与人的优先权。即贷与资金购买不动产的贷款人,就其贷款本息的受偿,对债务人购买的不动产有优先权。

上述诸项不动产优先权,也并非各国立法均予承认,也有的被规定为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或特殊留置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也规定了建筑承包人施工费用的优先受偿权,但对这种权利的性质应定性为优先权,抑或法定抵押权,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倾向于优先权的认识。此外,在我国的政策上,还承认在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上成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优先权。

(四)知识产权优先权

对此类优先权,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的尚属少见,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应当增加列入,具体种类包括:

第一,技术合同优先权。研究开发人或让与人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而产生的对委托人或者受让人的债权,就委托人或受让人因合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权。

第二,著作权优先权。著作人对因使用其作品而产生的债权,就债务人因使用作品而获得的著作财产权及相关的财产权利享有优先权。

第三,商标权和商标使用权优先权。因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或使用许可合同而发生的的转让人或许可人对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债权,就其依合同取得的商标权和商标使用权享有优先权。

第四,职务发明人和职务作品作者的优先权。该发明人或作者依法应得到的奖励或报酬,就其作出的智力成果享有优先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优先权的种类”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2126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