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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保险金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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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合同】关于巨额保险金应归谁

家住河南桐柏县的宿茂中和刘灿是一对夫妻。2002年春节前,宿茂中的朋友李某向二人推销保险,推荐他们购买一种意外伤害兼分红的两全保险,小两口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个险种既有保障还有分红,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2002年2月5日,两人一次性向李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两笔两全(分红型)保险,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趸交保费10万元和2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4586元和20971.20元,保险期5年,至2007年2月6日期满。

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197,-2.84,-1.43%,吧)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双方于2004年6月7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刘灿抚养,宿茂中不承担抚养费;除一辆摩托车归宿茂中所有外,家中二层楼房及14万元存款全部归刘灿所有。

2004年10月,他们的女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5年4月30日,刘灿在南方出差时也意外身亡。刘灿的父亲刘义春在办理女儿丧事过程中,知道了女儿曾经买保险的事,经向律师咨询,因刘灿的母亲已去世,刘义春可以以女儿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保险金125827.20元。随后,刘义春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表示,投保人宿茂中已于2005年6月10日办理了退保手续,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刘义春支付保险金。

刘义春发现保险公司向他出示的退保申请书上,为宿茂中办理退保手续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宿茂中的亲戚宿均。刘义春认为,这明显是保险公司与宿茂中恶意串通,损害他的合法利益,遂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徐朋整理

【审判】退保无效,保险金应支付

河南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追加宿茂中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宿茂中拒不到庭。

庭审过程中,针对投保人宿茂中退保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刘义春诉称,女儿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退保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产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自己不能继承保险金而退保,带有明显的恶意,且保险合同已终止,退保行为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为无效行为。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法》第15条赋予了投保人无因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故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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