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工资结算收据是必须出具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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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员工工资结算收据是必须出具的证明吗?
公司辞退员工时,不是必须出具资结算收据,辞退员工需要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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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公司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哪些情形下公司不能单方辞退员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员工: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管有没有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都没有给员工开工资结算收据的义务,不过,一般情况下结算工资应该有工资条,在工资条当中要标注清楚应得工资、实得工资以及相关费用的扣除情况,同时,公司也要保留好已经给员工结算了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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