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权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春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本文有29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暂存);
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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