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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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相关争议
中国民法学界对建立优先权制度并无异议,但是对于优先权制度是否应当集中规定于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则有很大的争论。从现在的几部物权法草案来看,梁慧星稿以及正在审议的人大法工委稿都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只有王利明稿规定了比较详细的优先权制度。这也反映了中国学者的主流意见。学者们反对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争议1、中国民法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比较大,主要以其篇章体例为基础建立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严格区分是德国民法典财产法的主要特色,所以如果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会模糊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严格区分。因为从其本质上来讲优先权是作为债权平等的例外,对特定债权人承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其根本不具有自物权与他物权所具有的绝对排他性,所以即使在物权法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的民法典中,也是将其规定在担保物权中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存在。至于性质而言有人将其称为为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以及法定留置权,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各种优先权情况不同,很难从属于那一类担保物权。所以其存在不利于物权法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同时不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不表示其不应存在,人们可以通过相关的特别立法来解决其问题,例如中国《海商法》上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就是一个很成功的立法范例。
2、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会有害于交易安全。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公示为要件,这就使得优先权制度欠缺公示方法,不易于让它人知晓。虽然这种不公示的担保物权是出于维护公平与社会正义的需要,但却是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发展。同时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在物权法中得不到遵守,会损害其效力,也影响物权体系的逻辑性。
3、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于优先权制度相类似的制度,因而立法硬性规定后能否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是一个问题。
4、从德国的立法实践上来看,德国民法废止了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只承认特定动产上的优先权,而且其半数以上以占有取得作为其要件,以此谋得与物权公示原则的调和。
归纳上面的提问就可以看出反对意见主要是认为优先权的性质不宜规定在物权法中,同时其不利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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