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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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嘉鱼县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1、 工商行政管理是企业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2、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企业的设备;
②企业的原辅材料;
③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④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财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3、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①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②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③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④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⑤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②申请抵押登记的原因;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④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⑤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⑦抵押担保的范围;
⑧登记机关;
⑨申请人;
⑩申请日期。
1、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6、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7、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8、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9、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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