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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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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待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待岗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记录等,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待岗期间,不能跟别的单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待岗期间,还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才能与其他单位签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对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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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 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 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待岗不能视为中止劳动关系,员工,工会,雇主,政府是劳动关系中的四个主体对象。员工的范围十分广泛,包含在各行各业,是指本身不具有决定资格的劳动者。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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