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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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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

再如,在运输单据中,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同时又规定“届时若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船期、船名,受益人具有租船权。”这些条款相互矛盾,让受益人不知所措。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

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49]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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