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雇主责任险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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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雇主责任险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有雇主责任险不一定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由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若雇主、雇员都是自然人,那么劳动关系当然不存在。
2、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对于已经缴纳了雇主责任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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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虽然我国规定上述(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很多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并不会真正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员工被解雇之后也很难再进入公司搜集到这些证据。因此,员工应该未雨绸缪,在平时就注意搜集保存这些资料,只有手中掌握确凿充足的证据才能在劳动维权中立于不败之地。
雇主在雇佣员工后,可能会为其缴纳雇主责任险,由于雇佣双方并不一定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故此雇主责任险的存在,并不能证明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但此种保险的存在,一定能够证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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