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筹备期间是否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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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筹备期间是否劳动关系
发起人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属于雇佣关系。
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该用人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权。
筹备中的公司因缺少用工权利能力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义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筹备期间的相关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因此,发起人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筹备期间工作期间形成劳动关系;发起人是自然人的,筹备期间工作期间不是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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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筹备期间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什么?
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可能出现设立成功或者设立失败两种情况。因此对于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也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公司设立成功。一般认为,公司若如期设立,则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所为的为设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为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因此公司如期设立后,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劳动者可请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此期间的劳动报酬、报销其他必要费用。
2、公司设立失败。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公司有可能设立失败,或者叫做设立无效。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并非无法可依。公司虽不能如期成立,但劳动者为公司成立付出的劳动仍然不能抹杀。劳动者应该拥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
所以在单位筹备期间虽然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劳动者有对应的付出,那么就应该有对应的报酬,劳动者与发起人形成的就是雇佣关系,一旦公司筹备完成,那么就会正式形成对应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没有如期筹备成功,那么劳动者也是可以索要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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