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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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终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吗?
并不是合同终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若是出现以下情形,单位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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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1、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两者不可兼得,原因是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在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时,要额外支付的款项。
2、从以上的规定可知,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
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并存。
3、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也不可兼得,一般而言,前者是后者的二倍,但也有例外。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且通常职员并不能同时获得其中的两种补偿性收入。且并非所有的职员只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获得获得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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