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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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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样本】关于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核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核实反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范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风险,加强内控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反担保核保是指公司在每一笔公司担保业务实际发生前,对反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反担保意愿、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认定的工作。

本办法中的反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

第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反担保核保由公司风险管理部人员与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双人实地核保,并如实填写核保书(见附件)。

第二节 保证担保的核保

第四条 核实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实地查阅保证人营业执照正本或有效副本,核实保证人是否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核实其提供的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主债权的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要求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核实保证人担保意愿的真实性;并对保证人资信记录进行核实: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原件,核实保证人对外担保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保证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通过查询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手段,核实保证人提供的的信用记录是否真实;

3、核实保证人与其他企业之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核实保证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核保人原则上应现场监督保证方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反担保协议、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承诺函等需要核保的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核实其签字或印章的样式与留存在公司的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2、核保人应核实保证方提供的能证明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有权签字人是委托代理人的,核保人须核实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主债权的类别、币种、金额等,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核保

第八条 对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签字盖章的真实性的核实,参照对保证人的核保规定。

第九条 核实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核实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原件,核实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抵押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主债权的类别、金额,授权代理人;

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应核实出具抵押的文件是否由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第十条 核实抵押物的合法性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核实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核实是否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是否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核实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抵押;

4、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核实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

5、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核实是否有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以国有企业已确认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核实是否提供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核实抵押物是否按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保险单上的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是否为公司,保险期是否长于担保期限,保险价值是否充足。保单正本须交由公司保管。

第十二条 按合同约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核保人须与抵押人共同到有关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正本。

第十三条 按合同约定需办理公证的,核保人须与抵押人共同到有关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核保

第十四条 对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签字盖章的真实性的核实,参照对保证人的核保规定。

第十五条 核实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1、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帐簿,核实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2、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遗嘱、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3、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核实质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出质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如财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核实同意出质的文件是否经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第十六条 核实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1、核实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明晰,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质物;

2、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必须对其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3、用票据设定质押的:

(1)核保人应向出票单位核实质押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票据记载要素有无瑕疵;

(2)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3)核实质押票据的期限与授信期限是否匹配。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核实是否按规定办妥了登记手续或记载于股东名册;

5、以保证金质押的,核实是否进入保证金专户管理;

6、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向出具存单单位的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7、以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核实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

8、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核实是否有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的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9、以仓单质押的,核实质押仓单下的货物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数量、质量)。

第十七条 对质押合同约定需移交省公司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核实省公司是否已经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核实质物是否按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保险单上的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是否为省公司,保险期是否长于担保期限,保险价值是否充足。保单正本须交由省公司保管。

第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需办理登记的,核保人须与出质人共同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取得出质登记证明正本。

第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需办理公证的,核保人须与出质人共同到有关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五节 核保书的填写

第二十一条 核保书的填写实行“一个反担保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一份核保书”的方式。即每一份核保书只能用来填写一个反担保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的核保结果。若一笔担保业务有多个反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提供多种反担保方式的,应分别填写相应的多份核保书。

第二十二条 核保人在对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按上述规定进行核保后,须在核保书上共同签字记录核保结果,并明确以文字形式对经其核保的文件表达以下意见及详细说明理由:

1、反担保合法有效,可以担保;

2、反担保文件尚需补充,应暂缓担保;

3、反担保存在重大风险,不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核保人对经其核保的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责任。反担保有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条件的,核保人应在核保书上如实反映。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核保过程中形成的核保书等文件,应与同笔担保业务文件一起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保人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依法稳健经营的风险意识,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敷衍了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向公司提交不实或伪造的法律文件,填写虚假的核保书,致使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隐患的,按国家有关金融违法、违规处罚办法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担保业务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或阻止可能发生的客户对公司的重大欺诈行为、防止公司资产遭受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员工,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或)物质奖励,并在提职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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