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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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中对确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的时间,但是最好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不要超过一年的期限。时效即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才具有效用,一般情况下,确定劳动关系在法律中是没有时效规定的,只有当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可申请进行劳动仲裁,此时劳动仲裁便具有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而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是对一种事实的确认,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故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制度,申请人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这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只是对一种事实或状态的确认,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故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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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在法理上的探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是因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比如说职工发生了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休息休假等方面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步就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上面的理论来讲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不受时效制度约束,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确认事劳动关系之后的仲裁及诉讼请求将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其请求存在都时效问题,故在实际判例中,有些法官或仲裁员会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直接将请求驳回。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一定不要超出仲裁时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请求虽在理论上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好也不要超过合理的时限,避免因时效问题承担败诉风险。其次,在进入企业工作时,尽可能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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