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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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我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存在的标准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用行为或其他方式,对这种义务履行表示接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未对「用工」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但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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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指(一般)由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需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作证等证据,对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对劳动者有利来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口头约定合同
个别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不损害。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
2.一边倒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倾向于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予以拒绝。
提醒:从法律角度说,只要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对这份合同认可了,并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以后出现问题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签合同时单位用了胁迫或欺诈行为的证据,那么可以认定这就是你真实意愿的反映,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了。
3.胁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无保障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些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定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如果想我确定自己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环境并支付相应的薪水,支付薪水的凭单就是证明劳动双方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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