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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生产资料由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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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

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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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到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工作中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给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特性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讲,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人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作为用人单位的产品。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后者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其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尽管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多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或无主体间的从属性。

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工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与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同等的权利。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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