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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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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法律不同 。

2、主体资格不同 。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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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6、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60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从劳动内容上看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随时进行调整。在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一般要求劳务方提供的劳动的内容是固定的,如果劳动内容发生变化,而在劳动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重新约定。因此,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主要就是有前面提到的区别,所以说在这个时候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这两者的区别。虽然说他们之前差不多,但是其实从两者的概念就可以知道两者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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