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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组成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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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组成注意什么?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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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加班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吗?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者不能随意缩短工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除非是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否则延长工作时间要以劳动者同意为条件。

原则上,加班与否劳动者有选择权,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请求。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不能认为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

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为标准。

对于 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问题,目前并未有全国统一性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强制要求,因为劳动者有选择权,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请求。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如果在用人单位加班,用人单位要给员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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