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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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担保贷款】府谷县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我县境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具有本县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自主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贴息,贴息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在城乡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小旅店服务、小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养老、托幼、小卖部、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等(国家明令严禁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等情况核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不展期且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经办银行商定(以下简称合作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以下简称财政贴息利率)。若合作贷款利率高于财政贴息利率时,县财政按财政贴息利率贴息,高出部分由借款人负担;若合作贷款利率低于财政贴息利率时,县财政按合作贷款利率全额据实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约定的合作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及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按照自愿申请、所在乡镇社区推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落实担保后,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交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宜。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在8万元以内(含8万元)的贷款申请人,须有1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贷款申请人,须有2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担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自主创业者、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必须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参加当地SYB培训。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须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低不得少于担保基金的3倍。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0%时,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对不良贷款清理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下降到20%以下时,经办银行可恢复贷款发放。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前十日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书》,确保贷款按时如期收回。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未能收回,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限期在十日内归还贷款;若借款人在十日内仍未还清到期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发出《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担保机构在接到经办银行发出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十日内未主动代偿,经办银行有权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全额划转。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借款人借款本息款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县财政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贴息。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还清后,借款人向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贴息资金,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上签注是否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据此将贴息资金通过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拨付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改变经营项目并超出规定的微利项目范围的,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终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 应积极做好对贷款人的审核、认定及担保服务工作;
(三)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四)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代偿逾期小额贷款本息;
(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发放、回收及贴息资金的支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 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三) 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四)负责安排落实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府谷县支行、县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府谷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府人劳发〔2008〕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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