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创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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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率】高新区科创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办理信用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对象:在长治市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看好的“六有一快”(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资产、有偿债能力、有信用、资金回笼快)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政府集中采购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贷款融资的担保;并办理小额委托贷款和工程履约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方式:由公司与协作银行、委托担保人协商确定承担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范围: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差额担保以及与省担保公司合作再担保,原则上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借款,协作银行要求必须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第六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七)按规定一次性缴纳5%--10%的风险保证金;
(八)能够提供可操作性的反担保措施,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它条件。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立项。
第七条 申请担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担保立项:
(一)不按要求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本公司担保项目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经专家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五)协作银行审查,不同意贷款的。
第八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2.担保受理 3.调查和初审 4.审查评估 5.评委会审批 6.出具担保意向书 7.签订合同 8.担保收费 9.发放贷款 10.保后管理 11.解除担保 12.代偿和追偿
(担保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三章 企业申请与初审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与调查初审由业务营销部受理,程序是:
(一)业务人员与申保企业接洽,根据企业口述情况,登记《申保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并依据本规程向申保企业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承诺。
(二)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予以立项,由申保企业填报《长治市科创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担保申请书》(见附件3);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报告部门经理或公司监事同意后,回复申保企业。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企业。
(三)确定担保项目责任人,负责对申保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核,对报送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问题是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
(四)由业务营销部经理,项目责任人与协办人等共同对申保企业或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考察借款人(或反担保人)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深入了解企业整体现状。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了解企业法人的信用状况和综合能力。
(五)对借款人填报的《委托担保申请书》中有关附件资料进行原件审核,对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基本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六)对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七)实地调查结束后撰写《担保调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概况 (2)本次借款情况(3)产品市场及效益分析
(4)财务状况分析 (5)反担保方案设定 (6)调查结论
(八)项目调查初审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保或提供的资料存在虚伪、不真实、金融机构审批未通过等问题的,经初审被否决或暂缓的,须填报《重要申保企业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见附件4),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阅处。
(九)项目初审调查结束后,填制《担保方案送审表》(见附件5),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审查评估部。
第四章 审查与评估
第十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三个环节,即项目初审与实地调查、项目审查与评估、评委会评审及担保审批。
第十一条 审查评估部在接受业务营销部提供的《担保调查报告》、《担保方案送审表》及相关资料后,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主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程序是:
(一)在书面资料初审的基础上将相关数据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评估系统》,按照规定的项目评定企业资信,确定企业的风险等级系数。
企业综合资信得分大于90分为低度风险;
企业综合资信得分80-89为较低风险;
企业综合资信得分65-79为中度风险;
企业综合资信得分49-57为高度风险;
企业综合资信得分48为极度风险;
不受理资信评估48分以下的企业担保要求,对中度风险企业担保要求是否立项,由公司监事审查决定。对高度风险企业担保要求,由公司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对业务营销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数据有疑问或不实之处,进行复审或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关于XXX企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查报告》报评委会待审,报告的内容包括:
申保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调查结论的客观性、担保方案的可行性;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应性、可操作性;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总评估结论发表总体意见,按以下四种类型发表:(1)同意拟定方案,提请会议评审;(2)建议调整方案,提请会议评审;(3)建议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调查,复业务营销部处理;(4)提请会议否决项目。法律顾问意见主要包括:(1)借款的合法性及担保的合法性;(2)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3)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四)项目主审和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经部门经理签字后,由审查评估部将评审资料及《担保项目审评意见表》(见附件 6)报公司监事审核。公司监事签发评审《会议通知》(见附件7),审查评估部安排会议评审,并将评审资料退业务营销部项目责任人。
第五章 会议评审及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业务营销部、审查评估部、管理督察部和财务综合部的部门经理组成。主任委员由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若遇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业务营销部项目责任人及评估审查部项目主审人;
3、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项目责任人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报告前将项目简介分发给参评人员);
(三)项目主审人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各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对项目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业务营销部或评估审查部负责人解答。
(五)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审批表》(见附件8)。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报执行董事签批,执行董事拥有终审权与否决权。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执行董事有权否决,但经评委会评审否决的项目,执行董事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七)评审项目通过并签批后,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见附件9)、《执行董事会议决仪》(见附件10)及公司相关资料,由项目责任人向贷款银行提供。
(八)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三日内整理拟写出《会议纪要》发送各评委会成员留存。
第十五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审查评估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专家评议完成后向评委会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评审委员会评审否决但执行董事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评审通过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责任人(或重新委派项目责任人)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复议报告》。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经评委会审批通过后,由管理督查部负责拟定法律合同文本,与有关方面签订如下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见合同文本)
2、与借款人或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见合同文本)
3、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为固定格式,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将修改的合同条款内容报公司监事审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与我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时须出具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并附股东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凡涉及到股东成员,法人代表,财产共有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当面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设定抵押的财产应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书》做为财产抵押价值和抵押率的参考测评依据。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最终确定须结合我公司实地考察情况,由审查评估部初定,经评委会评审批准。
第二十条 反担保人设定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反担保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所有权设定抵押反担保的,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企业设备和其它动产设定抵押反担保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反担保的,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应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出资证明书、股权证质押我公司留存。
上述抵(质)押登记无法办理的,应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权利证书移交我公司,填制《权利凭证移交单》(见附件11)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况确定抵押物投保财产险。财产投保期限要长于借款担保期限6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价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由我公司留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情况确定抵(质)押反担保办理公证,经审查评估部初定,由评委会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担保项目的相关合同全部签定,并办理完毕所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后,我公司方可在《借款借据》上加盖保证人公章。贷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见附件12),我公司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担保项目资料由管理督察部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凡查阅相关资料须由公司监事批准方可调阅。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委托担保人提供的各种担保,受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并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和追偿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风险保证金、第三人保证反担保等。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用土地、房产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70%,用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50%,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该股东出资额的80%,以存单、汇票、债券等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80﹪。
第二十八条 采用以第三方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担保人必须按担保贷款金额的5%--10%交纳风险保证金。由项目责任人测算缴纳金额,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贷款解保后五日内反还委托担保人。风险保证金在我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由财务部门负责向委托担保人收取。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条 担保费按担保责任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责任金额x担保费率x担保时间
担保收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上下浮动费率。浮动的依据可参照《铜陵风险评估系统》测定的风险等级系数初定,最高可按同期贷款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担保费率由审查评估部测算初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论担保期限长短,担保费按月费率一次性全额收取。若借款人提前还款解除担保,多收部分按月计算退还借款人,不足一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每笔担保业务收取评审费300--500元。
担保费和评审费在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一次性向借款人全额收取,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发票。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包括担保项目监查、项目展期、项目逾期和项目解保等环节的处置;由管理督察部负责监督和管理,指定专人与项目责任人共同负责每个项目的定期跟踪和监查。
第三十四条 在保项目定期跟踪监查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查的主要内容为:
1、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按期支付利息,以及是否能按分期还款约定归还贷款;
2、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索取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人重大变化事项;反担保标的物的状况;
4、跟踪监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跟踪监查结束后,逐户撰写《XXX企业在保情况监查报告》,并填制《在保项目跟踪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3)。在监查中如发现借款人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标的物有明显变化等情况,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项目责任人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并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如确认借款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管理督察部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做好对反担保物进行处理和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 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委托担保人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并由我公司继续担保的,须在担保到期前15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项目责任人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拟写《关于XXX企业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调查报告》,报评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担保项目展期后。公司向贷款人出具同意续保的《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和《担保展期意向书》(见附件14),我公司与委托担保人双方签定《担保展期补充协议》,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抵(质)押补充合同》。
第三十九条 委托担保人按确定的担保费率和担保展期期限补交
担保费,我公司在银行相关借款展期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担保展期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委托保证人在担保贷款到期日足额清偿《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我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即告解除。由贷款银行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见附件15),由委托担保人提供《借款收回凭证》复印件。我公司出具《注销证明》(见附件16),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将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退还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出具《收到回执》(见附件17)。
第四十一条 担保项目按期解保后,由项目责任人拟写《解除担保责任报告书》(见附件18),提交管理督察部和财务综合部签章,报公司监事审阅后存档。
第四十二条 委托担保人在担保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又未申请担保展期的,即形成担保项目逾期。根据公司与长治市商业银行签定的《担保合作协议》之规定,在担保项目逾期还款一个月内,由我公司配合贷款银行共同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在逾期三个月内,管理督察部与项目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与贷款银行、反担保人充分协商解决办法,全力控制担保代偿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担保项目逾期还款三个月后,公司按照与贷款人签定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担保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程序》另行制定细则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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