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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些房屋抵押权可以做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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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到底哪些房屋抵押权可以做预告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而申请预告登记。只要申请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不属于不得抵押的情形,且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登记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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