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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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要件:
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报告、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
程序:
申请—审查—现场勘测—内业制图—划拨土地补签出让合同—审批—注册登记核法证书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一、领取申请抵押登记审批表
抵押当事人到土地抵押部门领取申请审批表,咨询相关情况。
二、地价评估
对可以抵押的宗地,须经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需进行地价确认时应进行确认。
三、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当事人应依法签订抵押合同。
四、抵押登记申请
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15日内,持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申请审批表等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或在制式申请表中加章并注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五、补办出让合同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签出让合同》或确认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最高抵押额不高于总额的60%。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可在领取申请表时发给制式证明)。确定征为国有时出让金数额最高抵押额占地时未补偿的不高于总额的30%,已补偿的不高于50%。
六、审查勘察
主要审查抵押合及有关文件资料之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因土地初始登记尚未结束,需借领查阅地籍档案核准,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者不予进行抵押登记。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对宗地是否可以抵押将进行实地勘察,需分割抵押的应现场勘仗、制图,确定四至、面积等,必要时需四邻签字。
七、报批
抵押资料齐全后,经办人携地籍档案同时经中心及局领导审批。审批主要内容为费用及抵押审批表。
八、收缴有关费用
九、登记编号
审批后应到产权科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与补签合同、审批表等编号。
十、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情况应载入地产登记卡,并在土地使用证书备注栏中注明,然后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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