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失踪了,单位停发养老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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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养老金是给个人发放的社会保障金,一旦享受的人死亡,那么社保机构将终止发放养老金。但是,要是退休人员是失踪了的,那么也会直接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事实上,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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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要是退休人员失踪了的,那么在失踪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那么相应的设保机构可以直接停发养老金的,不过要是失踪人员回来了的,那么还是可以接着领取养老金的。
但是,因为被宣告失踪被停发养老金的,那么失踪人员重新出现之后还是需要提供有效证件证明自己还是符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的。
要是失踪人员后面被确定死亡了的,那么其家属可以依法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前去领取的时候需要以下材料到区社保局办理:
1、死亡注销证明,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有社保机构提供领取人填写;
3、火化证,由民政部分或是殡仪馆提供,但要是在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最后,因为退休人员失踪之后找不到权利人享受权利,所以社保机构会将养老金做停发处理,这点是合理合法的,要是失踪人在出现后社保机构不肯恢复养老金的,权利人可以及时去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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