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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调岗的方式,变相逼女职工辞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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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后会面临着身体不适、产检、休产假等问题,对其本来的工作一定会有影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为了因避免女职工怀孕带来的损失,很多企业会以女职工孕期无法胜任原工作为由将其调到其他工作部门的工作岗位。让女职工因为换岗压力等一系类问题知难而退,主动辞职。

例如,将原本从事人力资源岗位的怀孕女职工调到销售部做销售人员,让女职工因为从没从事过销售工作,而产生巨大的压力,并且以不能完成指定的销售任务而扣其奖金,让女职工知难而退,自己辞职。

遇到上述情况,女职工可以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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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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