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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从什么时候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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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假从什么时候开算?

产假结束后计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北京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说每天可以少上1小时班。

二、相关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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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哺乳假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向用人单位申请哺乳假,涉及到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裁决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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