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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等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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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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