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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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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在建工程抵押】加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沌口经济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抵押较为活跃,在发展房地产经济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中同一标的物超值反复抵押、抵押标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等,影响了房地产权属:管理和银行金融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扰乱了房地严经济秩序。为了加强房地产抵寸甲管理,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认真贯彻《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坚持房地产抵押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

ァ(一)以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ァ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ァ2、持有《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ァ3、已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力、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ァ(二)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抵押人再申请抵押时,必须征得原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剔除其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价值,不得办理抵的土地价值再次列入抵押范围。

ァ(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将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及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予以扣除,不得将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和房屋列入抵押范围。

ァ(四)抵押人在在建王程抵寸甲期间销售房屋的,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并向抵押人出具已解除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

ァ(一)预购商品房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ァ1、开发的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ァ2、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ァ3、已取得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预付购房款证明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抵押登记部门必须与办理合同备案的交易部门同属一个管理机关。

四、房地产抵押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登记部门一定要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做好与交易管理上的衔接与配合;防止当事人利用市、区分工进行重复抵押。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对管理不严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或引起行政赔偿的,各管理机关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お

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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