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倪海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天津汽车抵押借款】关于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大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06 当事人: 徐清岗、贾晓峰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本文有128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天津汽车抵押借款】关于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大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06 当事人: 徐清岗、贾晓峰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修平,原海南发展银行大信支行职员。
被告:海南大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北路金融花园A座20栋。
法定代表人:徐清岗,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同生,该司职员。
2001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下称发行清算组)起诉海南大信有限公司(下称大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指定副庭长杨芳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斌、人民陪审员符敬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200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发行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高文祥、皮修平,大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乐同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发行清算组起诉:原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下称大信信用社)于1994年7月15日至1997年5月30日间,共向被告发放贷款九次,发放贷款总金额人民币2839.8646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借款2819.8646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以上借款,大信公司以天津股票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提供了抵押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大信信用社于1997年并入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6月关闭成立清算组,本案涉案债权已由发行清算组承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清算组偿还借款,判令我清算组对本案涉讼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行清算组举证:借款合同、抵押协议书、抵押物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催款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回执。
大信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大信公司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本案调查事实如下。
1994年7月15日至1997年5月30日间,大信信用社与原海南大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信集团)分别签订九份《借款合同》,九份借款合同约定,大信集团向大信信用社共计借款人民币2839.8646万元。合同签订后,大信信用社向大信集团分别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大信集团仅向大信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其余借款2819.8646万元及利息均未予偿付。1996年9月30日,大信信用社与大信集团签订《抵押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大信集团以其天津股票、琼山演丰镇200亩土地、磷业公司股权、汽车两辆为其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签订后,大信集团设置抵押的抵押物均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1997年12月10日,大信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该行于1998年6月18日关闭同时成立清算组,并承接了大信信用社的以上债权。海南大信(集团)有限公司也于1998年变更为海南大信有限公司。2000年发行清算组向变更后的大信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三份,大信公司对该催款通知均出具了收到回执,确认了原大信集团尚欠大信信用社借款2819.8646万元的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大信信用社与大信集团之间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大信信用社与大信集团签订的九份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均真实自愿,大信信用社已依约分别发放了贷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大信集团应依法向大信信用社偿还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大信集团已变更为大信公司,原大信集团的以上债务应由大信公司依法承担。
二、关于本案主体。大信信用社的以上涉案债权均由发行清算组承接,该清算组应做为本案原告依法主张其债权。
三、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南发展银行及五家关闭城市信用社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发行清算组对大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南大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付借款2819.86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自每项借款支付之日计至该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并支付相应罚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分别计算,自每项借款到期之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驳回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03元由海南大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芳红
审判员沈斌
人民陪审员符敬浓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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