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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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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

周继华以付款行未充分履行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义务致其财产损失为由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3年6月6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开户行(发卡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向存款人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储户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继华在建行石景山支行办理了建设银行储蓄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建行石景山支行有在储户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现因周继华对建行储蓄卡及该卡的密码保管不善,造成周继华的存款被冒领。原审法院依据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确认建行石景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周继华的存款被冒领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当指出,周继华明知储蓄卡的支取特点及因密码泄露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未予以妥善保管,且将储蓄卡交予他人,造成储蓄卡丢失、密码泄露,导致财产损失,应自负相应民事责任。建行石景山支行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未提交其上诉理由成立的证据,要求改判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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