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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临时工考核办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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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临时工考核办法有什么?

(一)遵从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完成,不得拖延、积压。对交办的临时工作能够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二)听从安排,服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办事、办文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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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因过失或故意使单位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五)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二、临时工受伤赔偿是怎样的?

临时工,并不是公司的成员,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在确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形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临时工与公司之间只是雇佣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临时工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受伤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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