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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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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担保贷款】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平湖籍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被征地人员和持证残疾人(以下简创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组织创业,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及嘉兴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小额创业担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担保公司担保后,由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市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300万元建立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储存于同意发放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平湖市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在提供反担保措施(住房抵押或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在职人员担保)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用于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小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3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创业需要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公司同意担保,且继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原有贷款已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利率。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经办银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九条担保费率。贷款担保公司不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市财政按担保额的1%至2%(根据担保额大小,具体由市财政局与市经贸局核定)给担保公司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社区推荐。社区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镇(街道)。

(三)劳动保障局审核。镇(街道)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对其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送担保公司。

(四)受理和审核。担保公司收到市劳动保障局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且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在取得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就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3万元以上的贷款,创业人员需提供反担保后,由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信用社区创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应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三章 贷款贴息、申拨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创业人员中毕业二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转业军人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从事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市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对其他创业人员,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贴息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按照有关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第四章 担保基金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坏帐核销,专户储存于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担保规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不足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增加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公司在3个月内先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年度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担保额的10%以内(含10%),由市财政100%补偿;超过10%以上部分,超过部分的60%由市财政补偿、20%由担保公司承担、20%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担保公司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代偿后未收回的坏帐贷款填制《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核销申请表》(见附表1),经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市人民银行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提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核销,并按核销金额由各方及时补足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该项贷款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八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保障局、镇(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劳动保障局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及有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加强对借款人的约束,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五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二十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对已发生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

(二)社区内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支付率达到95%以上;

(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区的申报和评定程序。每年度的信用社区评定,由社区按照年末的数据填报《平湖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见附表2),经市劳动保障局、镇(街道)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后,提交平湖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每年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信用社区予以摘牌。

第六章 各方职责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核销补偿到位;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镇(街道)职责:负责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公司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开展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对社区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95%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且贷款平均倍率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贷款平均倍率在三倍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且担保平均倍率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担保平均倍率在三倍以上的则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5%予以奖励。

由担保公司代位清偿的不计入当前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及时报告市人民银行、经贸局、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经贸局、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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