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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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抵押登记费】浅析房地产变更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立卷归档。
3、所需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与变更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
(5)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涉及房屋状况变动的,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4、承诺时限: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
房屋登记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印花税
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20元交纳图纸资料费。
非住房,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6、示范文本:见附件1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二)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2、办事程序:申请——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立卷归档。
3、所需要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和房地产权利人。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 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证明房地产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留存)。
4、承诺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附件2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三)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
3、所需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4、承诺时限: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
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6、示范文本:见附件3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2、办事程序:申请——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立卷归档。
3、所需要件: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2005年9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通过商品房销售网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4)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与登记簿核对是否办理预售登记,2005年9月1日前的除外;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记载,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4、承诺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商品房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交纳登记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4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五)房地产转移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立卷归档。
3、所需要件: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转让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合同等文件;
(5)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取得的,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让金缴齐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属于划拨土地转移,取得方仍然可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交同意划拨的证明文件;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和租金缴齐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7)契税完税凭证。
属于个人售房的,提交个人售房发票。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属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
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到登记机构签定房产买卖协议。
4、承诺时限: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550元交纳。
(2)转让手续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5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六)房地产换证登记
1、审批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收税费——复核——审定、记载、公示——制证、发证——立卷归档。
3、所需要件: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4、承诺时限: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有无收费:
房屋登记税费标准
(1)印花税
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2)工本费
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20元交纳图纸资料费。
非住房,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6、示范文本:见附件6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8430
(七)物业企业核准要件(三级暂定)
1、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3、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7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40152
(八)物业企业核定要件(三级)
1、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3、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8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40152
二、配套服务
(一)公用公房新建手续
1、办件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津政发〔1984〕141号文件《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
2、办事程序:办理新建房屋手续并签订新建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一式两份——现场查勘——备案。
3、所需要件:各使用单位如需在其使用的公产房屋院内新建房屋,应向该单位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计委或建委立项。
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须提供以下证件:
(1)使用单位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公用公房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新建房屋用途。
(2)当年的建房计划及主管局批复。
(3)使用单位新建房屋坐落地点的1:500地形图,一式三份。
(4)规划批准的拟新建房屋平面定位图。
4、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无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15246
(二)公用公房拆改装修手续
1、办件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津政发〔1984〕141号文件《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办事程序:与使用单位签订产权归属协议和《天津市公用公房拆改装修协议书》,一式两份——现场查勘——备案。
3、所需要件:办理公用公房拆改建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使用单位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公用公房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拆改建房屋情况。
(2)主管局批复及当年的建房计划。
(3)拟拆改建房屋坐落地点的1:500地形图。
4、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无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路25号)
联系电话:28515246
(三)公用公房改变用途手续
1、办件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天津市房管局〔2005〕169号文件《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
2、办事程序:现场查勘,测出改变用途房屋面积,使用单位向产权管理单位提供转租、联营、自行经营的协议、证明——签订改变用途协议书,一式四份,向产权管理单位按月或按季缴纳转租收益。
3、所需要件:使用单位办理公用公房改变用途手续时,应向该单位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同意后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公用公房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拆改房屋、装修、增大荷载,应按拆改装修房屋审批程序办理。
4、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有无收费:无
6、示范文本:无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15246
(四)公用公房灭失登记手续
1、办件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津政发〔1984〕141号文件《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办事程序:与使用单位签订产权归属协议,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填写《拆除公用公房灭失登记表》——现场查勘——备案。
3、所需要件:办理公用公房拆除灭失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使用单位向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拆改建房屋情况。
(2)当年的建房计划及主管局批复。
(3)使用单位拆建房屋坐落地点的1:500地形图。
(4)规划批准的拟拆改建房屋平面定位图。以上证件各需两份。
4、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有无收费:无
6、范文本:无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
联系电话:28515246
(五)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程序
1、备案依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程序的通知。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备案证明
3、所需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2)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4、承诺时限:当场发证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9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40152
(六)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1、备案依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程序的通知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有关具备案证明
3、所需要件: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4、承诺时限:当场发证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见附件10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540152
三、行政许可
(一)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1、审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号)第二章 第六条、第七条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二章 第七条。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审批发证。
3、所需要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4、承诺时限: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5、有无收费:无收费
6、示范文本:无
7、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联系电话:28399598
四、质量服务标准
1.严格树立服务意识,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延伸服务,做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实事。
2.严格树立责任意识,立足本岗,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审批依据、办事流程等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保证公平、公开、透明。
3.严格树立大局意识,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深入基层和现场,进行办公、咨询等活动,方便群众了解更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为办理各项业务奠定理论基础。
五、廉政规定及监督方式
依法办理各类业务和手续,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廉洁的工作作风,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搭建快速、高效、廉明、优质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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