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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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 号) 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182 号) 的有关规定,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 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 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 一) 一级土地范围: 程平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西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建设路以南→凌云路( 至程平路) 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 二) 二级土地范围: 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程平路以南→311 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 至新南环路) 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 三) 三级土地范围: 上述一、二级土地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适用税额标准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15 元/ m2 , 二级土地10/ m2 元, 三级土地5 元/ m2 。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 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次调整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与本文相抵触的, 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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