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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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关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等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等级划分
我县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县城区域内的土地为一级;天马镇、辉埠镇、浙江常山工业园区、原生态园区区域内的土地为二级;青石镇、招贤镇、白石镇、球川镇、芳村镇区域内的土地为三级。
二、征收范围确定
1、县城区域:依据《常山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东以320国道(新老320交接点至老320与常山—五里公路交接处)、县林场山地为界;南以建设中的320国道、虎山(虎山公园划入县城区域)、常一中、三衢中学、西阳山为界;西南以山背岭为界;西以三里亭村、龙绕溪上埠桥和汤溪桥为界;西北以杭金衢高速为界;北至县林场山地;东北以箬岭为界。
2、天马镇区域:除县城区域和浙江常山工业园区、原生态园区区域外的天马镇行政区域。
3、辉埠镇、招贤镇、白石镇、球川镇、芳村镇的区域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4、青石镇区域:除原生态园区区域外的行政区域。
5、浙江常山工业园区和原生态园区区域:按县政府确定的区域界定。
三、征收标准
我县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6元、二级土地4元、三级土地2元。
四、纳税期限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年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申报缴纳;对年税额在4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按季申报缴纳;对年税额在4万元以下的按年一次申报缴纳。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纳税期分别为月末和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按年一次缴纳的必须在每年的9月10日之前缴清当年的税款。
五、本次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知》(常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由常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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