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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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20时35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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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海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局里面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处理,按照法律......本文有22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局里面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进行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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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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