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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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浮动抵押将企业全部财产设定一个抵押权,只进行一次登记;二是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广泛性在于抵押物的财产类型通常不受限制,既可以是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三是浮动抵押确定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收益和处分抵押物。浮动抵押制度可以通过维持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保护抵押人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因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浮动抵押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可以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英美法称为“结晶”。
抵押权的非诉执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抵押行为,因此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分为抵押的实行、诉讼执行和非诉执行三类。抵押的实行是由抵押权人自己与抵押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诉讼执行是抵押权人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实现抵押利益,而非诉执行即是不经审判径行以真实有效的浮动抵押权利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执行的基本方式是拍卖和变卖确定的抵押物,这就是非诉执行的主要内容。
普通抵押的非诉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根据,既可以由法律文书来证明,也可由私权凭证来证明。后者要通过法律的特殊许可,但并非是指依据是强制执行裁定自身。私权凭证要充分证明抵押的真实有效,首先要提供书面抵押合同,涉及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还须提供登记证明,此外还应就债权的真实有效提供相应证据。
将私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与诉讼执行的差别就在于执行依据是否经过两造对抗和法院居中裁判,因此,非诉执行和诉讼执行程序设计理念上的差别,就在于要对执行依据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对抵押权人的申请仅对抵押的真实有效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主债权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终局裁定。
在抵押合同中,其当事人应当就是执行程序的当事人,这点在债务人提供抵押物场合当无疑义,但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场合,债务人应否成为当事人,殊值考虑。本文认为,抵押非诉执行的中心工作就是对抵押物的拍卖和变卖,此外无他,与抵押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并不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一定程度上债务人是从中受益,所以无须列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债务人的异议,可以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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