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4条第一款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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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法114条第一款规定了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
二者都是事先约定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但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在能否与损害赔偿并用上,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若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可以再要求损害赔偿,因此违约金可与损害赔偿并用。而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场合,本身就已约定了损害赔偿,谈不上再适用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是否允许法官或仲裁员调整上二者也有不同,对此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释规则,应理解为在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场合,不允许法官或仲裁员调整,因为114条第一款先是将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并列,接着第二款又明确规定违约金可以调整,而对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未作规定,因而应作这样的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调整,但准用114条。我个人以为,应该调整,因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既是事先的约定,理论上说,就永远不可能等于实际的损害,因而有调整的必要。但不能依据114条的规定,因为114条规定的已经非常清楚了,若允许准用,有违法律的严肃性,而应依据合同法54条显失公平的规定,当然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最后还应强调的是,不论是违约金条款还是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条款都不能单独被宣告无效,除非整个合同被宣告无效。
最后我讲一下损害赔偿问题。这里首先将其与违约金责任作一区别。违约金的数额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时,难以预料到违约后的实际损失,正因为这样,前边在论述违约金责任时,我们讲到了违约金的调整,当然调整与否取决于非违约方是否提出请求。若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非违约方不请求调整违约金,则仍可请求损害赔偿。违约金条款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为适用前提,而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所以无损失而有违约行为时同样也可执行违约金条款。
这里讲的损害赔偿是指法定损害赔偿,与前述的约定损害赔偿不同。一方面,在约定损害赔偿场合,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不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据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而获得赔偿。此时其性质是有争议的,有认为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有认为是替代义务的履行,各有其道理,你们下边可以讨论。当然,若当事人只是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受害人还应当证明损害的存在。另一方面,在确定适用时,若有约定损害赔偿,则应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而适用,因为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来就是任意性规定。所以,此处的损害赔偿的适用以无约定损害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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