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出具欠条仲裁前置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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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出具欠条仲裁前置是必须的吗?
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出具欠条后公司不执行的仲裁前置是必须的,对仲裁裁决有争议的才能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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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当时因为某些特殊情况结算不了工资,从而给职工写了一份欠条,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拖欠经济补偿金跟拖欠工资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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