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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唯一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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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唯一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是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41合同法的原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法中具体制度的原则是有区别的。

关于我国合同法的原则,学者们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有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42;有的认为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43;有的认为有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44;而我国《合同法》第3条至第7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原则,上面已有详细论证,在此不再赘述。45这里我们再对其它原则进行一番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它最初的确是也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原则,但其后经过发展,已被各国立法承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为“帝王条款”46,“诚信原则是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线索,它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47如果再把诚信原则视为合同法的原则,似有“矮化”之嫌,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诚信原则,这种立法方式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分别制定的情况下尚可,但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当中,根据法典的体系化、逻辑性要求,既然已在总则中做出了规定,就无需在合同法编中再重复规定,合同法的原则应为合同法的特有原则。而合同正义原则“只不过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或体现”,48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当然之义,也不宜作为合同法的原则。另外,鼓励交易原则更是只能适用于商品交换关系,而其效力没有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的规范之中,所以也当然不是合同法的原则。

综上,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唯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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